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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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5民初142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3日,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11300X213200114,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富,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志。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2020年7月22日开庭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明良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谷兰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