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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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989.4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92.36元; 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且直接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遂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赣州银行遂川支行,账号:28×××01。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