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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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久屋置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诚品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4198378.5元,并支付利息(以4198378.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 三、福建诚品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久屋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诚品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久屋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6元、由***负担6388元,由***、***、福建诚品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久屋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238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诚品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久屋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