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富利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济南富利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1万元及截止2019年6月17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34410.41元,共计244410.41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实际付清货款前的利息; 二、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济南富利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损失4万元、律师费3万元、交通费3006.5元,共计73006.5元; 三、驳回济南富利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