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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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同方能源有限公司 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上诉人***负担4842元,由唐山同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