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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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奉新县陆运物流服务中心 铜仁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000元,被告奉新县陆运物流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奉新县陆运物流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