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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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向***、***赔付***、***损失34130.8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67.89元(***、***已预交),由***、***负担4275.89元,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65元(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负担3005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应由给付义务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核算支付,法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