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费33809150.79元; 三、驳回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127.56元,由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680.56元,由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24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127.56元,由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680.56元,由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24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