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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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鑫鼎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鑫鼎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890000元及利息{利息组成如下:1.针对借款500万元,以尚欠借款本金499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日起按罚息利率7.0687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不包含复利);2、针对借款1290万元,以尚欠借款本金1289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4.7125‰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止;从2017年3月18日起按7.0687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不包含复利)};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被告***、***提供的遵房他证监字第××号他项权利证明项下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尚欠借款本金12895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3800元,由被告遵义鑫鼎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