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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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乌蒙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蒙酒业有限公司赔偿款226,9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蒙酒业有限公司赔偿款6740元; 三、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蒙酒业有限公司赔偿款71,160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乌蒙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7元,由原告贵州乌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61元,被告***、***负担2242元,被告***负担561元,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