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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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14358.50元; 二、被告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15423.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60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5730元由三原告负担1230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被告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