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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
济南正蒙拳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肥城市新天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商河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6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2167元、护理费2167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00元、车辆损失800元,共计11001.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至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6217994510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8元,减半收取162.84元,由原告***负担125.34元,被告***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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