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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撤离工地现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移交涉案工程以及质量和验收等技术资料。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工程款2855010.06元及利息(以2855010.06元为本金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琼中国用(2014)第xxx号)土地上建设的金木棉广场项目已实际施工的建筑物在其已完成建设工程价款2855010.06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354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23360元,反诉被告负担11994元。鉴定费193752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128019元,反诉被告负担65733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3304元,反诉被告负担1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