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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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8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利息556.97元、逾期利息(以398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