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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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凯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广核达胜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广核达胜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凯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于2020年5月1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市凯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广核达胜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购车款763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76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市凯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广核达胜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8300元。 四、被告***对被告苏州市凯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3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743元,由被告苏州市凯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至法院。原告中广核达胜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退还。被告***对被告苏州市凯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