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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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220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鉴定费11015元,合计125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