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 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复利256.25元及罚息(罚息分阶段计算:第一阶段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扣减支付的36,348.68元,实际尚未支付的罚息为18,026.32元;第二阶段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扣减已支付的271,875.00元,实际尚未支付的罚息为951,562.50元;第三阶段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罚息不计收复利); 二、如被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北支行有权对被告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攀成钢片区沙河以西、东大街延线以南范围内攀成钢片区11、12号地块A宗(产权证号:成国用2013第310号,他项权证号:成他项(2016)第220号)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抵押权顺序受偿,被告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的第一项支付义务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16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