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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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航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中航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的《钢材购销合同》; 二、由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四川中航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30万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