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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352923.06元; 三、天津恒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100835.16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负担216元,***负担1513元,天津恒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2元(***、天津恒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 (赔偿款可直接汇入***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博野支行小店分理处,账号:62×××6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