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河北省保定监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5,638.78元及利息(以241,705.8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3,932.9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35元,均由上诉人河北省保定监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