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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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 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未付购房款134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5××00万元从2014年5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5800万元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600万元从2015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已付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588400元; 三、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对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958835元,由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4-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