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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利息、罚息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始,罚息从2016年6月10日起,复利以以实际所欠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35000元在应给付利息中予以品迭;

二、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如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享有以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位于大英县蓬莱镇XX村的土地(大国用(20XX)第XX号、大他项(20XX)第XX号)以及液化气【他项权证号:遂工商大抵浮(20XX)第XX号】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共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六、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300元,由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6500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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