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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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99913.52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2999913.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代偿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2999913.5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5.5计算); 三、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从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工业园区的房产、土地和机械设备[土地证号:霍国用(2010)第15**;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霍字第××号、第××号;动产抵押登记编号05640501201605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后,对原告未受清偿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60元,减半收取计17130元,由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