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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乐腾瑞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贷款本金59,996,32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1.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2.罚息分段计算:以本金59,996,320.89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9%标准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以本金59,996,32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9%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3.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分别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被告成都乐腾瑞祥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时,有权要求被告四川龙源盛嘉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大和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在72,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龙源盛嘉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大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成都乐腾瑞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481元。由被告乐腾瑞祥公司、龙源盛嘉公司、大和投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