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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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成都万茂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10480元; 二、驳回成都万茂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