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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甘德县供电公司
青海佛韵工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德县人民法院(2020)青2623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甘德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罗生兰、关生鑫、关生蓉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80550元;鄂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罗生兰、关生鑫、关生蓉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5584元;班玛香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罗生兰、关生鑫、关生蓉赔偿损失120275元;青海佛韵工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罗生兰、关生鑫、关生蓉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0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罗生兰、关生鑫、关生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6611元,班玛香曲负担3305.5元,青海佛韵工艺有限公司负担330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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