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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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光盈安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创精密轴承保持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华创精密轴承保持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聚光盈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 二、驳回北京聚光盈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哈尔滨华创精密轴承保持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哈尔滨华创精密轴承保持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哈尔滨华创精密轴承保持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