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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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芳年华月玩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芳年华月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小羊肖恩和小小羊提米系列》中“小羊肖恩”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删除侵权信息; 二、被告苏州芳年华月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三、驳回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苏州芳年华月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