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桂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 二、被告***、李二凤、***、黄秋艳、***、石桂萍、***、马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桂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王桂茹、***、黄秋艳、***、石桂萍、***、李二凤、***、马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