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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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24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货款122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78元(已减半),反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均由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