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31568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5月6日),本息共计15156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减半收取计1710元,原告***负担49元,被告***负担1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