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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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永吉菲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吉菲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0001462的《汽车购销合同》自2020年7月9日起解除; 二、被告武汉永吉菲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850,000元并向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4元,减半收取计6,252元,诉讼保全费4,872元,合计11,124元,由被告武汉永吉菲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