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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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39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2.00元,减半收取计3601.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由被告***、***承担35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