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闽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闽信用社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462.79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为12963.5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闽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计1306.50元,由***、***共同负担1270.50元,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闽信用社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