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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水埠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8057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0575.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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