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联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62800元(按月息2分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止,以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止);被告***支付原告浙商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50000元。 本案受理费21116元,减半收取1055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66,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