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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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人民币121559元;并以12155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承担345元,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案件申请费1323元,由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