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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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莎图蕊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二、解除***、***、***、***、***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关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835,000.00元及利息(以8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0.00元、保全费4,6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74.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1,976.00元和保全费4,695.00元(合计16,671.00元),于前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