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354774.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6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