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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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爱和特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运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市运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655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587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4元,财产保全费303元,合计人民币557元,由被告苏州市运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