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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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泰达物流有限公司 漳州市泰丰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市泰丰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泰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厦门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运费49456.07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运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厦门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厦门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25元,由漳州市泰丰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泰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