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858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6月19日尚欠利息460.02元,之后以本金87858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7126元。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8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