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峰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9)鄂059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 二、***、***在收到本民事判决书后30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77737元,并以277737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支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44元(已减半,***已预交),由***负担1644元,***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88元(宜昌峰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在***申请执行时一并转付给宜昌峰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