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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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14.32元、利息6094.94元、分期手续费用936元、还款违约金8184.98元,并从2020年3月20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9914.32元的利息(利息、分期手续费用及还款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但合计不超过月利率20‰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行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