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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剩余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5959605.39元,本息合计6159605.39元,并自2019年5月6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4.2%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同时还应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年息14.2%分别以170866元为基数,以2011.31元为上限;以52944元为基数,以1082.76元为上限;以33139元为基数,以874.75元为上限;以54325元为基数,以2011.34元为上限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 二、驳回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协联公司的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282元,由原告苏州协联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42元,由被告***、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940元。被告***、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5-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