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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474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芳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韩利芳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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