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474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芳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韩利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