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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产生的分包工程配合费844908.94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产生的停工期间增加费用964262.21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讼请求,该债权应列为普通债权。

三、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在(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96号破产案件中垫付的诉讼费用2066796元和保全费5000元,确认为属于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4元,由原告负担3924元、被告负担1500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6-1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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