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 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借款透支本金587835.25元、利息280382.05元,共计868217.3元。2019年3月31日之后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以587835.25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572元减半收取62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