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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比利美英伟饲料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唐人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79883.3元,被告四川比利美英伟饲料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唐人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原告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1330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15650元,由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990元,由四川比利美英伟饲料有限公司、成都唐人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