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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华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息4.75%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时,计算标准作相应的调整,被告偿还部分本息时,计息基数作相应调整)。 二、驳回原告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